华商说法|4月底把车租出去5天 对方一个多月还没还该咋办
把车租出去,他没想到租了个不靠谱。
第一次到期后,对方说续租10天
张先生今年35岁,家住在西安市浐灞半岛,平时靠经营夜市为生,他的车是2019年买的,当时的落地价为19万左右,跑了49000多公里,因为比较忙,车基本闲置下来,就想着出租出去,能多一点收入。
4月初,张先生把车挂在网上出租,4月28日,男子王某和他联系,称公司团建需要用车,两人商议的租金为每天300元,租期5天。当晚8时许,双方在浐灞半岛见面,签订了租车合同,王某转了3000元押金,把车开走。租金是晚上11时左右付的。
5月3日,租车到期了。当天下午,王某主动联系说,要续租10天,还说在外地,两天后回公司后给转租金,但到了5月5日,张先生没收到租金,“问他,就一直拖延,各种理由拖延。后来直接失联了。”
直到6月7日,张先生才联系上王某,他说欠别人5万多元,对方把这辆车扣了,开不走,这几天正在找钱,力争6月9日还车,这期间的租金他都承担。
各种理由推脱 就是不还车
张先生和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5月3日,王某说,5月5日给你十天的费用一起转了,张先生质疑说又不付现金,王某说,去公司才能给转。5月5日下午,王某说,5日下午8点前,没问题。
期间,张先生催了几次,打电话也不接。王某解释说,很长时间没睡觉,瞌睡的受不了,睡着了,手机开静音了,再睡睡,起来了给送去。后来又说,5月11日下午6时给开过去。
到了5月12日,王某又说同事把车放负二了,需要备用钥匙。5月19日,王某说手边有点难缠的事情,再等几天。就一直等到现在。
张先生保存的王某的身份证信息显示,王某是1993年人,住址为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小沙凹村。
6月8日上午,张先生拨打王某的电话,无法接通。记者拨打的时候,电话是通的,但一直无人接听。
张先生不知道王某承诺的6月9日还车这话的可信度有多少。目前,张先生已报警。
律师说法
车主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刘江浩合伙人律师刘江浩表示,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核心行为即王某超租期未归还出租人张先生车辆的行为和张先生的车辆被王某的债主留置的行为。张先生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从刑事角度,张先生已经通过报案的途径启动了刑事立案程序,本案其他关键事实还需刑事侦查查明。
另外,本案还涉及民事责任,张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行使其所有权,要求王某的债主返还车辆,另外依据《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即张先生可以同时要求王某及其债主赔偿超期租金等损失。
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返还车辆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芳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承租人即无权再继续使用该租赁物,应及时返还。
本案中,张先生只将车辆出租给王某5天,但租赁期满后,王某一直未归还该车辆,其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王某返还车辆,并要求王某承担到期后的车辆占用费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 应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立说,该起事件中,张先生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将车辆租赁给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存在很大的风险。出租、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因此车主在处理此类请求时,应当谨慎对待。
本事件中,即便双方签订了合同,也仅是守约方事后进行权利救济的依据,仅仅签署了合同,但若无法有效约束住承租方的行为,那么还是不能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因此,我们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还是应当注意提高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日常生活中,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将车辆租赁、出借给不熟悉的人,除了达成合同以外,还应当核查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并留存复印件;保持沟通,同时保留相关的截图或录音;甚至结合承租方的信誉情况,考虑是否为车辆加装定位装置,以便有效地追踪车辆行踪,确保车辆安全。
当发生类似于本事件中的情况后,也能将以上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增加找回车辆的可能性,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文 邓小卫/图
发布于: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