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配合治疗, 医院对导致的损害并非必然免责
转自:闽南日报
患者不配合医院治疗,医院对由此导致的损害就必然免责吗?非也!
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存在过错应当分担责任
[案例]胡女士住院治疗期间,虽然医务人员再三嘱咐必须坚持服用降压药,否则容易产生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但胡女士和其家属就是不听。而恰恰由于不遵医嘱,引发血压升高,导致脑溢血,加之医院没能及时抢救,胡女士最终离世。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点评]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其第二款同样表明:“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胡女士和其家属不遵医嘱是引发血压升高、导致脑溢血的根本所在,但由于医院没能及时抢救也是胡女士死亡的原因之一,医院自然难辞其咎。
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担责
[案例]姜女士住院治疗眼睛期间,医务人员叮嘱非手术治疗的慢性开角型青光眼必须坚持按时滴用降眼压药,将眼压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保持视功能及视力,但没有告知使用的次数、每次的间隔时间及未遵医嘱的后果。因姜女士使用的次数不够、间隔时间太久,最终导致眼压升高、视力下降。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点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如果患者因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务人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正确理解,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采取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行为时,不能必然视为患者一方对其“不配合”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免除医院的责任。正因为姜女士使用的次数不够、间隔时间太久与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有关,决定了医院必须担责。
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不能举证免责应当担责
[案例]高女士住院治病期间,因食用某种食物导致不仅原来的治疗功亏一篑,甚至丢了性命。医院认为高女士未遵医嘱,食用不当食物,属于拒不配合治疗,只能自食其果。而高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并没有对应医嘱。在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有过相应医嘱的情况下,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基于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如要免责,具有举证证明患者的损害和其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任,本案医院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医院声称系高女士不配合治疗,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过相应医嘱,决定了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