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老太不满李老头遛狗不牵绳行为要报警,李老头将其手机打落
河南孟州倪老太和遛狗的李老头在街上散步时相遇了,不知道什么原因,倪老太就和李老头的狗产生了争执,进而发展成为倪老太和李老头的争吵。倪老太不忿于李老头遛狗不牵绳行为,就报警说自己的大腿被狗咬伤了。李老头不想惹麻烦,准备赶紧离开,倪老太便用手机拍摄,李老头气不过,一把将倪老太的手机打落。
案例来源: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883行初15号
案发当天,倪老太正在路上遛狗,便看到了李老头和李老头家的狗,并且狗并未牵绳。据倪老太说,狗看到自己之后就将自己的大腿咬伤了,并且李老头的态度还很恶劣。
自己见李老头这么凶,就只好报警求助,可是还没等到警察过来,李老头就想走。
于是,倪老太就拿出手机,准备拍照记录下来,可是还没等拍上,就被李老头发现,一把将手机打落。
很快,双方都被带到派出所处理。民警了解过案发经过后,并没有多说什么。并且还任由李老头自由出入派出所。
第二天,倪老太再次来到派出所,询问案件办理的情况,民警告知倪老太,该案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这一下让倪老太有点摸不着头脑,自己都被狗咬了,而且手机也被打到地上了,怎么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围了呢?
紧接着,倪老太就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拿着法律规定就又来到了派出所,倪老太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应当依法对李老头进行处罚,而不是听之任之,让遛狗不牵绳,任由狗伤人的人逍遥法外。
对此,办案民警也没多说什么,再次询问了一遍案发当天的基本情况,紧接着就出具了一份不予调查处理的告知书。同时再次告知倪老太,本案并非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这一下子可把倪老太彻底惹恼了,立马说,李老头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放任动物的行为,不但惊吓到了自己,还对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公安机关应该予以受理却拒绝受理,自己要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可是,公安机关在法庭上只说了两点:
1.根据双方当事人做的笔录,倪老太说李老头家的狗咬伤了自己,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李老头则说狗并未咬倪老太。为此专门调取了案发地附近的监控。
遗憾的是,案发位置正好处于监控的盲区,并不能看出狗是否咬了倪老太。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
本案接警后,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倪老太的请求。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之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受案范围,公安机关是否有作为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一般受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来规范调整。
只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或伤害他人,动物饲养人有主观过错或者间接故意,存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才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对作出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同时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案发地属于监控盲区,无法还原事情原貌,看报倪老太是否被李老头的狗咬伤,因此不能认定李老头没有牵绳遛狗,就伤害了倪老太,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倪老太被李老头家的狗咬伤,因此派出所对本案不予调查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倪老太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狗,也喜欢养狗,这并没有错。不过请遛狗时一定要当心,一定要合法合规养狗,切勿对狗放任不管。本案对李老头没有处理并不是因为其遛狗不牵绳是对的,而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狗咬伤了倪老太。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