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绣美术作品侵权赔偿的认定标准:苏宇光诉唐风公司案
01基本案情 苏宇光系《百财聚来图》、《丽翠振羽图》、《金玉满堂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以上作品已公开出版。苏州唐风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于其经营的天猫“顾氏手工旗舰店”中销售的“百财图”“百财聚来图”的刺绣内容与苏宇光的对应作品《百财聚来图》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苏宇光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1.判令唐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百财聚来图》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刺绣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唐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02争议焦点本案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03裁判推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苏宇光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唐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应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销售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对于苏宇光所主张的100万元数额,在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唐风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要求明显过高,也超出法定赔偿的上限,与能够认定的唐风公司的侵权事实与侵权情节不相称。在本案中,唐风公司在天猫店铺中所销售的“百财图”刺绣价格为580元,月销售为0,累计评论为5,已销售显示为12,销售数额可以计算得出为6960元;对于“百财聚来图”刺绣的价格为4800元,月销量为0,累计评论为0,已销售显示为0,销售数额计算为0。从以上销售记录可以看出唐风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情节。因此,综合以上情节因素及苏宇光作品的知名度等,另外再考虑苏宇光为**所支出的成本即交通费、食宿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总数额为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销售量、销售价格以及合理开支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一审查明事实,苏宇光本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涉案《百财聚来图》作品的拍卖价格亦较高,而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仅为6960元。同时二审法院指出,涉案作品寓意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其中白菜、蟋蟀等的创作要素较为常见,而实践中手工刺绣因绣工技艺的高低不同,其销售价格差异也较大,故其价格在相当程度上也包含了刺绣的技艺水平。因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6万元赔偿数额恰当,苏宇光、唐风公司就赔偿数额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二审院不予支持。04判决结果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苏宇光负担12500元,上诉人唐风公司负担1300元。案号:一审(2018)苏0505民初483号 二审:(2018)苏05民终7038号
OCR:先 华声论坛
OCR: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