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皮抄袭?《万国觉醒》胜诉获赔1000万!(上篇)
案件背景不久之前,《率土之滨》与《三国志·战略版》之间的案件让整个游戏圈为之震惊。近期,又有一例与SLG(模拟类游戏)相关的游戏侵权案——《万国觉醒》与《指挥官》案一审判决作出,深圳中院一审判赔1000万!(《万国觉醒》宣传图 来源:网络)原告成都乐狗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狗公司”)、上海莉莉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莉丝公司”)发现其研发、发行的游戏《万国觉醒》遭到微信小程序游戏《指挥官》的换皮抄袭,遂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深圳市九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九公司”)、深圳市亚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亚亨公司”)、海南番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茄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这并非莉莉丝公司第一次因被抄袭而走进法院了。早在2021年,《剑与远征》就曾被《英雄召唤师》侵权,莉莉丝公司提起诉讼后,二者达成和解,最终《英雄召唤师》承认抄袭并道歉。换皮抄袭案件层出不穷,其中的著权作保护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探讨,本文主要讨论《万国觉醒》与《指挥官》一案中“关于《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这一焦点问题。焦点分析本案中,乐狗公司、莉莉丝公司诉请对《万国觉醒》游戏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游戏画面和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界面的布局和具体内容、交互关系等,具体内容以比对文件为准。原告主张《万国觉醒》游戏主要内容在游戏画面中呈现,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视听作品;如果视听作品不保护所呈现的具体规则设定,则应按第三条第(九)项的其他智力成果予以保护,避免因作品类型的差异导致其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九九公司主张《万国觉醒》游戏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且原告用于比对的是游戏画面的静态截图,亦不属于视听作品。一、《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网络游戏是一种呈现复合形态的智力成果,既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部分,如服务器端程序、客户端程序,也包括游戏资源数据库部分,如文字、图片、音乐等。但网络游戏并不是直接以软件代码或数据库的形式展现给玩家,而是经程序调用各种游戏数据资源并加以运算处理后,以可视化的游戏画面进行呈现。网络游戏具有交互性,玩家可基于游戏画面所呈现的界面及内容,通过提前预设好的操控按键输入相关指令,游戏引擎收到操控指令后会按已编写的程序进行运算处理,最终再将处理结果通过游戏画面反馈给玩家。在游戏引擎自动处理过程中,其遵循的是开发者预先设定好的各种规则机制对玩家各种操控进行运算反馈同时亦需相关配置文件和资源数据库的配合,通过调用、组合配置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图片、文字、动画、音乐,将反馈结果在游戏画面进行综合呈现。1游戏画面游戏画面就是指游戏程序自动或者应游戏用户操作指令,实时调取游戏资源数据中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借助技术设备实时呈现出的影像画面,通常伴有声音。2游戏整体画面游戏整体画面就是游戏运行后形成的全部游戏画面的整体,其通常由“动态场景画面”和“静态展示界面”两种形态组成。“动态场景画面”指在一定视角下游戏场景中发生的一系列过程事件的实时动态画面,展示了玩家控制的游戏元素与游戏场景中其他元素进行交互的动态过程。“静态展示界面”指以文字、数值、图案以及其组合等形式在游戏画面中进行展示,向玩家传达特定游戏规则设定的画面状态,其通常表现为特定的窗口页面或操作界面。此处“静态”是指画面整体上保持不变,而非画面内容完全静止,如仍可呈现部分动画特效,而且展示游戏内容的过程并不排斥玩家的操控。动态场景画面与静态展示界面具有高度关联的融合特性,共同组成游戏画面表达。对于玩家而言,其感知一款游戏的内容主要就是通过游戏画面来实现。(《万国觉醒》宣传页面 来源:《万国觉醒》官网)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其表达手段是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表现形式是一系列视听画面。判断游戏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一方面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看其是否以“一系列视听画面”的形式表达。对于游戏整体画面而言,其独创性可基于游戏制作过程及最终呈现的游戏内容进行判断。游戏制作主要包括策划、美工和编程三个阶段:游戏策划负责对游戏虚拟世界的整体规划,包括对玩法规则、数值体系、故事情节等游戏内容的具体设计,这一过程创建了游戏整体结构和各种玩法规则,对于游戏可玩性和趣味性意义极为重要;游戏美工按照策划文案对场景地图、建筑构件、角色形象、动画特效等美术素材进行设计,还包括设计用户操作界面,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将游戏内容可视化;游戏程序员按照游戏策划对各部分游戏内容的结构安排逻辑关系等要求,编写可被计算机识别执行的代码,预设游戏用户每一次操作指令可以调用的游戏素材,并组合以游戏画面的形式呈现给游戏用户。游戏制作过程还需选取或创作音乐、声效等素材,伴随画面形成综合视听表达。本案中,涉案《万国觉醒》游戏作为即时策略类型游戏,玩家须通过建造升级建筑、招募训练部队、召唤培养统帅,生产采集资源、研发提升科技,来进行战斗争夺胜利。游戏画面中视听素材的选择与编排、画面与界面的衔接、画面与声音的配合,特别是把各种视听素材融合形成一个整体并将之转化形成连续动态画面的过程,均充分体现了游戏开发者富有个性化的取舍、安排、设计,符合创作性要求。《万国觉醒》整体画面呈现出动态场景画面与静态展示界面的高度融合,动态场景画面主要呈现行军、战斗等游戏内容,而静态展示界面则呈现建设、生产、研发等游戏内容,两者相辅相成。各种相对静态的界面会基于玩家操控进行跳转,呈现出不同的游戏内容及交互关系,如建筑相关游戏画面会应玩家的不同选择展现出不同的建筑功能界面及其内容这些静态展示界面的跳转、变化及交互也成为动态画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相同,兵种、统帅、资源、科技、经济等相关游戏画面也均可随玩家操控展现出包含不同内容的界面及交互关系。《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可随着游戏玩家操作进行各种转变移动,画面内容连续变化,且画面之间相互衔接、串联并可呈现特定交互关系,整体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游戏过程中,基于交互、切换形成的静态展示界面,也与动态场景画面衔接紧密、转换顺畅,并未割裂游戏整体画面的连续性。可否以静态截图进行侵权比对并不影响《万国觉醒》游戏画面本身的定性,九九公司也未否定该游戏画面本身所呈现的连续性,因此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涉案《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包括界面的布局和具体内容及交互关系,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但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上以表现形式作为划分作品类型的基础标准,不同类型作品具有不同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侵权比对重点。视听作品是集合多种艺术表现的综合形式,最终表现形式为连续动态画面。与表现形式相对应的是表达内容,有些内容要素本身可能单独构成与视听作品不同性质的作品。因此,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限于画面表达,不能延伸至非画面内容。二、《万国觉醒》游戏画面与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设定的关系1首先网络游戏通常具备四个基本要素:游戏机制、故事设定、美学表现、实现技术。游戏机制是游戏剥离美学、技术、故事设定之后所留下的一系列设定、体系、序列及对应关系,涵盖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等,是一款游戏中最核心的内容。游戏机制由规则衍生,能为一系列规则所描述。其可以是公开的,直接在游戏画面以文字、数字、图形、声音等形式展示给玩家;也可以隐藏在游戏运作过程中,等待玩家通过玩游戏过程中的互动反馈来发现。游戏机制以一定的运作方式将游戏目标、方法、规则联系起来,使得三者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帮助玩家与游戏交互并获得游戏体验。即,游戏机制是在达成游戏目标过程中显性与隐性的系统产物,可以理解为基于游戏交互设计内容存在的一套协调与平衡体系。各种游戏机制搭配组合给玩家带来多样性的游戏体验,产生不同的玩法。若将网络游戏整体视为作品,游戏画面就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玩家从其获知到作为核心内容的游戏机制及其对应的玩法规则,以及搭配的故事设定,游戏引擎及程序代码基于玩家操作指令,在技术上搭建起游戏机制及玩法规则得已实现的“桥梁”。本案中,乐狗公司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一系列具体玩法规则涉及《万国觉醒》游戏作为策略游戏的核心机制,乐狗公司诉请保护的该等对象实际就是描述游戏机制的相关游戏玩法规则。2其次游戏玩法规则实际内化于游戏开发者预设的软件程序,并在游戏程序与玩家的交互过程中以文字、图案、声音等形式组合对外叙述表达,其有多种表达形式。虽然游戏画面是其中一种综合视听表达,但其表达形式并不仅仅限于视听画面。需注意的是,游戏玩法规则能被视听画面具体表达,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涵盖于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系通过特定顺序的画面衔接和串联来表达某个孤立静止画面难以表达的内容,其独创性源于作者将各式作品或非作品的内容要素转化为连续动态画面的创作过程,而非来自于内容要素本身。对于游戏玩法规则范畴内已经形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如其构成作品,也可能与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有所不同,两者应属不同性质的客体。若简单、笼统地将画面表达与非画面内容合二为一,实则将性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在同一作品的范畴内予以等同替换,将超出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万国觉醒》游戏界面 来源:网络)本案中,《万国觉醒》游戏相关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既有视听表达,如建筑、兵种、统帅、资源、科技、经济的平面图标立体造型、动画特效等,但也存在非视听表达内容,如上述游戏元素的功能效果、数值属性、升级规则、序列顺序、体系结构等。后者虽然在游戏画面中通过大量文字、数字、图形等方式进行了呈现,并成为游戏画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因其本质仍是描述游戏机制的相关游戏玩法规则,故不属于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三、《万国觉醒》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首先,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网络游戏中对于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游戏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基础、抽象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的特有游戏体验。但思想与表达之间往往不存在一条明晰的界线,区分思想与表达的过程,既涉及事实认定,更关乎价值判断。思想与表达的判断重点应在于,该对象是否有足够广阔的创作表达空间,并在众多表达可能性中通过取舍、设计、编排等创作形成被充分描述的结构。通常情况下,游戏玩法规则从整体到细部存在较大的创作空间,若这种设计足够具体细致,尤其是形成被充分描述的体系架构,则应认为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涉案《万国觉醒》游戏作为一款即时策略游戏,其特点在于玩家可以对游戏中的各种建筑、兵种、统帅、资源、科技、经济等体系和对应游戏元素按自己的策略进行建设、布置、调配、管理及统筹。为此,《万国觉醒》游戏已将相关游戏元素及体系结构对应的具体规则设定在游戏画面中以文字、数字、图形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呈现,以便玩家直观地了解所需操控的游戏元素的具体功能及作用,并在准确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让玩家可按自己的想法和智慧进行战略安排。在体系结构上,《万国觉醒》游戏设立了建筑、兵种、统帅、资源、科技、经济等六大核心系统及战斗、生产、采集、联盟、任务、抽卡等六种核心玩法。每个系统及玩法均下设一系列具体元素,相关元素均具有一系列具体设定,元素与元素间还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如建筑可建造的序列顺序、建筑与兵种的制造关系、建筑与资源的配置关系、兵种与兵种的克制关系等。而且,六大系统及六种玩法以及其分别对应下设元素及具体设计均在游戏画面中进行了充分具体的呈现。以建筑系统为例,玩家可以从游戏画面的具体界面中看到建筑系统分为经济类、军事类、装饰类三个类型以及各类型所包括的具体建筑元素,如经济类下的木材厂、采石场、金矿农场、学院、仓库、联盟中心、商店、工人小屋、纪念碑、商战驿站等,以及相关建筑可建造的先后顺序,如市政厅升级至 12级才能建造金矿。显然,建筑系统的体系结构、序列关系及所包含的具体元素均在游戏画面中予以直接呈现。在具体元素设定上以经济类建筑下的木材厂为例,玩家可以从游戏画面的具体界面及相关交互界面看到木材厂的文字介绍、功能说明以及具体功能的参数类型和具体数值,如“每小时木材产量 400”“木材最大收取量 4,000”“战力 5”以及该建筑升级后的各等级对应参数数值变化规则,如“等级 2 每小时木材产量 430 木材最大收取量 4,300战力11”“等级3每小时木材产量 470 木材最大收取量 4,700 战力 18”等。显然,该具体元素的功能设定、数值策划及升级演进情况均在游戏画面中予以直接呈现。因此,就建筑系统而言,从整体结构到体系序列再到各元素的具体设定,相关游戏规则均直接在游戏画面中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特定呈现。与此相似,《万国觉醒》游戏中其它系统及玩法相关的游戏规则也均直接在该游戏画面中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特定呈现。(《万国觉醒》人物图 来源:《万国游戏》官网)最后,游戏开发者通过游戏连续画面中的具体界面,将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本案中,《万国觉醒》游戏的六大核心系统、六大核心玩法以及所对应具体元素构成了该游戏的核心机制,是该游戏核心智力成果的凝结,相关体系结构及玩法机制涉及到大量的具体游戏玩法规则设定,且已详细呈现在其所依托的游戏界面中。乐狗公司主张作品比对的基础也正是呈现了从游戏整体结构到具体元素的游戏画面,其范围具体到了游戏界面具体布局、界面内容中显示的具体元素及元素组合体系以及被详尽描述的具体玩法。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游戏玩法规则本身而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表达。在本案中可表现为游戏整体结构、六大系统体系、六种玩法机制及其组合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上述游戏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虽在游戏画面中进行了充分呈现,但并不能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亦难以将其纳入第三条第一至八项的作品类型,为对于该等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求的智力成果予以保护,有必要援引第三条第九项关于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综上,《万国觉醒》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需指出的是,若将网络游戏视为一个整体智力创作成果,游戏画面是该智力成果的最终呈现形态,玩家感知到的智力成果内容就是游戏整体画面所呈现的内容。其中,动态场景画面和静态操控界面属于视听作品,画面中所呈现的游戏机制的特定具体表达属于符合作品要求的其他智力成果。同一智力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将其归入一类作品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根据另一种表现形式将其归入另一类作品,即同一智力成果可依观察角度不同,同时归属于两种作品类型。四、九九公司未能证明《万国觉醒》游戏的特定表达不具有独创性本案中,九九公司主张,《阿瓦隆之王》等先发布的六款游戏中的部分元素、系统及玩法等与《万国觉醒》游戏中的相应游戏内容相同,据此认为《万国觉醒》游戏没有独创性。上述六款可以作为在先游戏进行比对,对此分析如下:1首先策略类游戏中是以各种游戏元素及其组合所形成的体系架构来呈现游戏预设的玩法规则,比对需着眼于游戏机制设计层面的游戏元素组合体系,并最终落脚到游戏元素的具体设计才能分析判断相关玩法规则的具体表现是否相同。九九公司所列举的在先游戏与《万国觉醒》游戏仅游戏类型、原则性玩法一定相似性,均处于极高的抽象层级,没有细化至某些特定具体的玩法规则的呈现方式,不足以否定原告游戏的独创性。例如,九九公司主张在先游戏当中也含有“建筑系统”“资源系统”“兵种系统”等体系结构。但具有相同名称并不足以认定对应系统的游戏机制及玩法规则相同或相似,系统体系及包含的元素在游戏设计上具有很大的创作空间。就各系统的具体设计,九九公司也未能举证任何在先游戏就任何系统及相应元素已展现了《万国觉醒》游戏中对应系统及相应元素的特有设计,无法否定《万国觉醒》游戏相关体系结构的独创性。2其次就九九公司主张在先游戏与《万国觉醒》游戏相对应的具体元素,例如《阿瓦隆之王》游戏中的“兵营”元素与《万国觉醒》游戏对应“兵营”元素,两者除了名字相同以外,在该元素的功能机制具体设计上,如可训练的兵种类型等具体规则表达上,两者完全不同。显然两款游戏系就同一对象在游戏中创作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元素对于相同对象的表达完全不同。3再次九九公司认为,《万国觉醒》游戏大量元素系对现实生活或历史上已有对象的还原,故该游戏不具有独创性。表达对象的相同并不能否定表达本身的独创性。游戏开发不可能完**离现实生活和日常认知,游戏中当然存在大量现实或历史中已存在的事物,但关键在于开发者如何在游戏中再现了该等事物。就九九公司将多款在先游戏组合后共同与《万国觉醒》游戏进行比较,进而否认其独创性的观点,法院认为,从游戏行业的现状看,策略类型游戏已存在多年,游戏公司在进行此类行游戏开发设计时,往往不会从零开始,而是在该类型游戏的基本规则上,进行选择、改进、组合及创新,创作形成其整体游戏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的游戏元素及界面。如果对于公有领域、通用规则、有限表达等要素所进行的选择、排列、组合后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或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能够达到区别于在先游戏的创作性特征,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而且,九九公司所主张的在先游戏组合也无法直接呈现《万国觉醒》游戏相关具体设定。4最后就九九公司主张的《万国觉醒》界面布局设计均为通用布局,如选项栏形状的位置、相关游戏内容展示区域的选择操作按钮的摆放、地图显示区域等,且为功能性界面布局,不应受到保护问题。但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并非该常用布局设计本身,而是以其游戏画面具体显示内容为基础,要求保护包括界面具体布局和内容在内的具体表达。从九九公司提供的六款在先游戏看,其举示的在在先游戏所对应界面,在布局和内容的具体表达上,与《万国觉醒》游戏相关界面具有明显差异。总结一结论小结1.《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包括界面的布局和具体内容及交互关系,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2.《万国觉醒》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万国觉醒》宣传图 来源:网络)二案件意义判断游戏整体画面与玩法规则特定表达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是分析著作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首要前提。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能继续探讨后续有关侵权与保护的焦点问题。那么,九九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呢?我们将在下一篇中进行分析和讨论。案件案号:(2021)粤03民初6854号文字来源:李晓娜审核修改:李雪婷图文排版:李晓娜往期回顾金庸武侠小说又一案 |《新葵花宝典》游戏擅自改编涉侵权“同人作品案”终审宣判!知名小说人物形象及故事情节以何保护?(下篇)“同人作品案”终审宣判!知名小说人物形象及故事情节何以保护?(上篇)同类游戏平台竟成宣传踏板?恶意拉人行为不可取!直播平台or电商平台?如何进行合理注意义务判断?全国首例!剧本杀不可擅自改编或攀附知名IP坤音娱乐vs丝芭传媒|舞蹈作品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体坛巨星“跌落神坛”|张继科事件涉法律问题浅析茶艺师工装“撞脸”G20峰会晚宴旗袍图案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国首例|抄袭服装款式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判赔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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