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式住宅被租客经营“轰趴”, 退租后墙体损毁, 法院判赔9万
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谢雨虹租客退租后,房东发现房屋遭到严重损坏,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物权保护纠纷,判决租客赔偿房东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九万元。
租客小张(化名)租赁一套复式住宅(以下统称涉案房屋)用于经营“轰趴”休闲聚会场所。租赁期间,阿超(化名)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取代原业主成为涉案房屋出租人。
此后,阿超与小张协商一致,小张提前退租,阿超向小张支付6万元补偿款。
小张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两日后,阿超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面、厕所、地面、橱柜、楼梯、房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阿超随即要求小张进行修复,但遭到小张拒绝。阿超不得不聘请案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
由于小张既不愿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也不愿意支付修复费用,阿超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复费用、租金损失等。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张向阿超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九万元。驳回阿超其他诉讼请求。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沙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关系解除前,小张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小张应当向阿超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房东阿超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
小张作为承租人未能对涉案房屋善尽妥善保管义务,应当向阿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以及房屋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